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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王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
申请人因第23024814号“百年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435668号“tr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因第23024814号“百年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435668号“tr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23294号“创拓时代TR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89493号“tru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百年王牌”,该词汇多为商品历史的描述性词汇,用在家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涉及的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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