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81365号“抛瓷砖”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2-01申请人因第23181365号“抛瓷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

申请人因第23181365号“抛瓷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具备足够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第19066016号“瓷抛”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新品发布会、百度百科对“瓷抛砖”定义;申请人发明专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奖项及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及广告截图;报纸网站对“瓷抛砖”的相关宣传;瓷抛砖专卖店地址截图;销售合同;相关协会证明文件;其他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抛瓷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