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盖地”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2-01申请人因第24432050号“杭盖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15815号“杭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人因第24432050号“杭盖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15815号“杭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杭盖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杭盖”,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