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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第2384181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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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41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充分使用和推广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第11328794号图形商标、第17772248号图商标、第17463713号“爱上租 I SHANG 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极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841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充分使用和推广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04255号号图形商标、第21092569号“黑幽豚及图”商标、第20651361号“PANGPANG及图”商标、第19385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极易区分,不会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3901、3906-3908、3910号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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