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奈雪NAIXU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20
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奈雪NAIXU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22657号“奈雪NAIX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7027657号“奈雪儿naixu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本案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租赁合同、实体店铺照片、包装照片、相关媒体报道、荣誉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无效宣告请求书等。
经审理查明: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奈雪”及对应的汉语拼音“NAIXUE”组成,与引证商标“奈雪儿naixueer”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