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味道一辈子忘不了”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
申请人因第23294406号“爱的味道一辈子忘不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22115778号“爱的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20238号“爱的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爱的味道一辈子忘不了”系纯汉字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