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车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申请人因第23956194号“掌上车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09845号“掌上车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

申请人因第23956194号“掌上车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709845号“掌上车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车载电视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车载电视商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车载电视商品,故商标针对该商品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49721号“掌上车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掌上车主”组成,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