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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连天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2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碧连天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5718978号“碧连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38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碧连天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18978号“碧连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38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4年03月16日至2017年0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店铺2014年全额纳税证明;

  2、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申请人自2002年至今持续使用“碧连天”作为店铺名称的证明;

  4、客户出具的购买首饰的证明及申请人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单等;

  5、 深圳市瑞福达珠宝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申请人于2014年至2017年代为销售其珠宝产品的证明;

  6、广州市荔湾区福伟工艺品店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为申请人加工珠宝的证明、业务往来单据;

  7、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2014年开具给申请人的广告费发票;

  8、关于申请人店铺的租金发票、管理费发票、电费等发票;

  9、申请人碧连天珠宝微店、淘宝店页面截图、交易信息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审查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商标专用权日期为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2017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4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缺乏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6、7、8、9并未涉及复审服务,证据7、8不能证明复审的服务项目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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