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mLab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4“DeamLab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62908号“Deam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00999号“DrEAM及图”商标(以下···

“DeamLab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62908号“Deam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00999号“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08305号“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02831号“CC DREAM INTERNATION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72746号“夢想 dreamwa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04998号“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