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卧底”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4
“欢乐卧底”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0069号“欢乐卧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不具有任何消极、负面的含义,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卧底”词汇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百度百科关于“卧底”的词汇介绍、影视作品题材介绍、申请人产品介绍、宣传合同及发票、获奖证书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欢乐卧底”,其中“卧底”词汇用作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主张的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包含“卧底”词汇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