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寳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
申请人因第24262593号“信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51380号“宝信 MES”商标、6913148号“宝信”商标、第14548620号“宝信软件智能车联网平台 Baosight-iSmartvechicle及图”商标、第14548620A号“宝信软件智能车联网平台 Baosight-iSmartvechicle及图”商标、第13108699号“宝信家居 BESTSIGN HOUSEHOLD”商标、第16455580A号“宝信 MES”商标、第16455581号“宝信软件 BAOSIGHT及图”商标、第16455583号“宝信”商标、第21256221号“xlnsight 宝信大数据及图”商标、第23228131号“小信宝”商标、第18461646号“村优品 CUN YOU PIN及图”商标、第23004269号“百富村 BAI FU 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