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福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 聚福堂 JU FU T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4
江西聚福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 聚福堂 JU FU T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75315号“福 聚福堂 JU FU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76319号“聚福堂 JF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86505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922号“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图片、产品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福 聚福堂 JU FU TANG”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构成相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赘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