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惠实华科技有限公司“PH-SIV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30北京普惠实华科技有限公司“PH-SIV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79395号“PH-S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451···

北京普惠实华科技有限公司“PH-SIV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79395号“PH-SI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4511号“龙元建设LONGYUAN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第13335128号“锦刚KUMKANG及图”商标、第12097027号“龙元LONG YUAN及图”商标、第10906453号图形商标、第7601324号“乾金达QIAN JIN D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该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体系证书;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使用、宣传、销售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