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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278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20
国际注册第13278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7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5019···

国际注册第132786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7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5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7999号“佳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一、二处于权利未定状态,且已有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系纯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均指向同一事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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