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BMOLBIOLSYNTHESELABORGMBH“TIB MOLBIO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20
TIBMOLBIOLSYNTHESELABORGMBH“TIB MOLBIOL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7641号“TIB MOLBI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6198659号“TY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79387号“TI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80236号“TIB CHEMIC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分子生物学试剂,尤指用于聚合酶链反应(PCR)的相关试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基因测试方法的开发;样品分析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