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四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1“云四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264496号“云四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0564478号“四方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

“云四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64496号“云四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0564478号“四方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91016号“四方光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二者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