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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249224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4-02
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249224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22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

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249224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22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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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4283号“LENORD+BAUER及图”商标、第1191996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所做善举情况证明、公司及展会照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技术研究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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