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仕力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2申请人因第24797939号“三仕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59944号“智凝及图”商标、第8090···

申请人因第24797939号“三仕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259944号“智凝及图”商标、第8090070号“图形商标、第7471330号“SHDO及图”商标、第7295665号“强盛 欣怡及图”商标、第76707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