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盛创有限公司“LISTER PET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6帝盛创有限公司“LISTER PET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793930号“LISTER P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37752···

帝盛创有限公司“LISTER PETT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3930号“LISTER P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377520号“LISTER PET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流发电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