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13013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第2413013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0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979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023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40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15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798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40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527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2403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798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4505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质量控制、化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8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