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与唐山明坤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明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明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吉祥金属市场(复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颜世达,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简称小猫电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明坤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明坤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小猫电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但是在判决赔偿责任时,却出现了巨大差异。一审法院判决明坤公司赔偿小猫电缆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是综合考虑了原告的商标知名度、适用范围、影响力及被告的侵权性质、经营规模等情况,并认可了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为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公平合理。二审判决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5000元,系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造成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并依法改判,由明坤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明坤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明坤公司销售的产品为侵害小猫电缆公司的产品。2.(2012)京国立内证字第1929号公证书不具备合法性。3.小猫电缆公司的损失没有合法依据。请求驳回小猫电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判决明坤公司赔偿小猫电缆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该类案件的性质以及本案侵权的时间、范围、数量、过错程度、小猫电缆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赔偿人民币30000元过高,酌定由明坤公司赔偿小猫电缆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系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作出,未有不妥。小猫电缆公司主张二审判决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5000元系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小猫电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天缆小猫电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殷少平
审判员 钱小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佳音